重庆个人租房合同
随着法治精神地不断发扬,人们愈发重视合同,合同的地位越来越不容忽视,它可以保护民事法律关系。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下面小编给大家整理重庆个人租房合同范文,希望大家喜欢!
重庆个人租房合同(精选篇1)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
甲、乙双方就下列房屋的租赁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 ;共 层 第 层。
第二条 房屋用途。
该房屋用途为租赁住房。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任意改变房屋用途。
第三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自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止。
第四条 租金。
该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大写) 千 百 拾元整。
租赁期间,如遇到国家有关政策调整,则按新政策规定调整租金标准;除此之外,出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意调整租金。
第五条 付款方式。
乙方按 支付租金给甲方。
第六条 交付房屋期限。
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
第七条 甲方对房屋产权的承诺。
甲方保证拥有房屋产权,提供相应证明。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除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外,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甲方均在交付房屋前办妥。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八条 维修养护责任。
正常的房屋大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日常的房屋维修费用由乙承担。
因乙方管理使用不善造成房屋及其相连设备的损失和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并责任赔偿损失。
租赁期间,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乙方应执行当地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全部责任和服从甲方监督检查。
第九条 关于房屋租赁期间的有关费用。
正规个人租房合同范本下载
在房屋租赁期间,以下费用由乙方支付:
1.水、电费;
2.煤气费;
以下费用由甲方支付:
1.供暖费;
2.物业管理费;
第十条 房屋押金
甲、乙双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由乙方支付甲方(相当于一个月房租的金额)作为押金。
第十一条 租赁期满。
1、租赁期满后,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甲方则优先同意继续租赁;
2、租赁期满后,如甲方未明确表示不续租的,则视为同意乙方继续承租;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租赁期间双方必须信守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按年度须向对方交纳三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
第十三条 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该房屋毁损和造成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十五条 本合同之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 其他约定
(一)出租方为已提供物品如下:
(1)厨房用品
(2)衣柜、书桌
(二)当前的水、电等表状况:
(1)水表现为: 度;(2)电表现为: 度;(3)煤气表现为: 度。
第十七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章):_____ 乙方(签章):_____
日期:_____ 日期:_____
重庆个人租房合同(精选篇2)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现经甲乙双方充分了解、协商,一致达成如下个人租房协议书:
一、 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及设施、设备:
二、租赁期限:,即年月日至年月日。
三、租金及交纳时间:每月元,乙方应每月付一次,先付后住。第一次乙方应于甲方将房屋交付同时,将房租付给甲方;第二次及以后付租金,乙方应提前一个月付清。
四、租房押金:乙方应于签约同时付给甲方押金元,到期结算,多余归还。
五、租赁期间的其他约定事项:
1、甲乙双方应提供真实有效的房产证、身份证等证件。
2、甲方提供完好的房屋、设施、设备,乙方应注意爱护,不得破坏房屋装修、结构及设施、设备,否则应按价赔偿。如使用中有非人为损坏,应由甲方修理。
3、 水、电、煤气、电话、网络、有线电视等的使用费及物业、电梯、卫生费等所有费用都由乙方支付。入住日抄见:水度,电度,煤气度。所有费用乙方应按时付清。
4、 房屋只限乙方使用,乙方不得私自转租、改变使用性质或供非法用途。租下本房后,乙方应立即办好租赁登记、暂住人口登记等手续。若发生非法事件,乙方自负后果。在租赁期限内,甲方确需提前收回房屋时,应当事先商得乙方同意,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5、合同一经签订,双方都不得提前解除。租赁期内,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本合同自然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6、 甲乙双方约定,乙方如需开具房租发票,因此产生的税费由乙方支付。
7、 此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并作出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双方如果出现纠纷,先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8、 本个人租房协议书经签字(盖章)生效。
9、其他约定事项:
六、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中任一方有违约情况发生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元,损失超过违约金时,须另行追加赔偿。
七、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两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签约日期:签约日期:
重庆个人租房合同(精选篇3)
解除房屋租赁合同首先可以通过双方当事人协商的方式,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解除租赁协议的条件,也可以经过协商后决定解除房屋租赁协议。
如果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当事人也可以解除房屋租赁合同,下面将对这些情况作出说明。
对于租房者来说: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就是说在租赁房屋出现问题,致使承租人无法使用,或者利益受到重要影响,或者在相当期间内不能进行居住时的,或者租赁房屋毁损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也就是说,如果租赁物达到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程度,不管承租人是不是窒息的,承租人都可以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
对于房东来说:
承租人违反约定方式,或者不依租赁房屋的性质而对租赁房屋进行使用收益的。《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经出租人催告,仍不于催告期限内支付租金的。《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于第三人的。《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另外,《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不定期的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均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也就是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当事人都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房屋租赁的过程中一般涉及到出租者与承租者两方,所以在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时候也要从这两个方面来说,因为不管是出租方还是承租方都有可能出现特殊情况而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重庆个人租房合同(精选篇4)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县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就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门面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使用甲方门面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租赁门面描述
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座落于______________的门面出租给乙方用于自主经营。该门面建筑面积共三层(地下室、一层、二层商业门面)____平方米。
二、租赁门面用途
1.乙方租赁门面作为合法商业门面使用。
三、租赁期限
本合同租赁期为_五_年,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四、租金及支付方式
店面第一、二、三年年租金为人民币贰万贰仟元整(2)元整,前三年年租金保持不变,每年一次性缴清清一年(12个月)租金。以后年度租金金额根据周围实际情况酌情调整。具体协议如下:第四年开始如市场商铺入驻率达到50%以上,年度租金在前三年租金基础上上浮20%,即每年年租为贰万陆仟肆百元整(26400);如市场商铺入驻率达到80%以上,年度租金在前三年租金基础上上浮50%,即每年年租为叁万叁仟元整(33000);第五年租金在第四年租金基础上上浮10%。以上租金均为不含税价,如有关部门检查需办理出租手续等应交缴的一切税费由乙方缴纳。
保证金:在本合同签订之日,乙方须向甲方交付第一年度一个月的租金人民
币:贰仟贰佰元整(2200),作为履约保证金。
支付方式:乙方需在本年度租期结束前一个月将下一年度租金一次性划款至甲方银行账户内,划款凭证为收据。乙方应如期交付租金,如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逾期交付,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抵付租金,并要求乙方按当年租金的百分之二十支付违约金。
五、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在乙方支付租金当日将上述门面钥匙交付乙方。
2.签订本合同时甲方必须保证出租给乙方的门面房屋及设施完好并能够正常使用。合同期内不得将乙方租用的门面转租(卖)给任何第三者。
3.在租赁期间,甲方应确保所出租门面权属清楚,无共同人意见,无使用之纠纷。
4.甲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购房合同复印件或房产证复印件。
5.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对所租赁的房屋及设施拥有合法使用权。
6.乙方需按时依据市场管理方要求交纳承租门面的租金、电、物业税费及社会公共收费(治安、卫生、工商、税务)等费用。
7.续租: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全部出租门面,乙方应确保房屋设施完好并如期交还。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租赁权,但必须在租赁期满前的二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双方可根据本合同约定情形,结合实际情况重新协商后。乙方未续租的,甲方有权收回门面。乙方添置的用于经营的所有可以移动、拆除的设备设施归乙方所有,未能移动、拆除的设备设施,乙方应在租赁期满后搬离。
8.其它:乙方在合同期有效内如改变经营性质需和甲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不得自行转让、转租出租门面房,乙方在有效合同期内如擅自终止合同,甲方不退还已缴纳的租金及履约保证金;乙方在有效合同期内如有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甲方可立即终止合同;乙方营业时如需临时占用周围公共面积,需和相邻业主保持一致意见。
六、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未按约定期限交付租金,超过15天以上的。
(2)在租赁期内,未经甲方书面认可或同意,擅自改变租赁门面房的结构或用途,经甲方书面通知,在限定的时间内仍未修复的。
(3)在租赁期内,未经甲方书面认可或同意,擅自转租或转让承租门面的。
(4)非法经营及违法犯罪活动的。
2.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甲方不交付或者迟延交付租赁门面20天以上的。
(2)乙方承租期间,如甲方因该门面或门面范围内的土地与第三方发生纠纷或甲方与第三人之间的纠纷涉及到该门面及门面范围内的土地,致使乙方无法正常营业超过20天的。
(3)甲方未经乙方书面许可,擅自将出租的门面用于抵押或转让给第三方的。
3.在租赁期限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双方均可变更或解除合同: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书面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门面及其附属设施严重受损,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3)在租赁期间,乙方承租的门面被征收、征用或被拆迁的。
(4)因地震、台风、洪水、战争等不可抗力的因素导致该门面及其附属设施损坏,造成本合同在客观上不能继续履行的。
七、违约责任及赔偿
甲乙双方均应遵守本合同约定条款,非违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按当年租金的百分之二十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
八、其他条款
1.在租赁最后一年期,乙方所缴纳的水费、电费、房租等各种费用应留存相应收据交接房屋时作为费用结清的依据。
2.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若发生纠纷,由双方友好协商,如协商不成时,可诉请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其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连补充条款及附件共八条肆页,壹式两份。其中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租方(甲方):承租方(乙方):
联系地址:联系地址:
电话:电话:
证件号:证件号:
签约日期:签约日期:
重庆个人租房合同(精选篇5)
一、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效力
[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198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118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实践中存在的分歧] 在民事审判实践中,因出租房屋的优先购买权纠纷,当事人往往提出两种不同的诉讼请求:1、有的承租人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出租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2、有的承租人请求人民法院依出租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买卖合同所规定的条件,与出租人之间形成新的买卖合同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两种不同的观点]
多数意见认为:承租不能直接主张依据第三人购买房屋的条件取得房屋,只能请求确认所有人与第三人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对于同等条件应作宽泛理解,不仅是价格条件,还包括付款条件,以及出卖人(所有人)提出的其他条件等。
少数意见认为:优先购买权不能理解为优先缔约权,考察其内容,应当包含优先买到的权利,否则优先购买权没有意义,实质上体现不了对承租人权利的保护。另外,承租人主张依据所有人与第三人签订的买卖合同约定的条件取得房屋,法院不需要判决所有人与第三人签订合同,而是变更所有人与第三人买卖合同的主体,这种裁判方法和判决的执行都不会有法律上的障碍。
《中国民事审判前沿》,20____年第1集第168—169页,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编。
二、承租部分房屋的承租人在出租人整体出卖房屋时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承租部分房屋的承租人在出租人整体出卖房屋时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的复函》(20____)民一他字第29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请示的关于承租部分房屋的承租人在出租人整体出卖房屋时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的问题,目前,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此均无明确规定。经研究认为:目前处理此类案件,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综合考虑:
第一,从房屋使用功能上看,如果承租人承租的部分房屋与房屋的其他部分是可分的、
使用功能可相对独立的,则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应仅及于其承租的部分房屋;如果承租人的部分房屋与房屋的其他部分是不可分的、使用功能整体性较明显的,则其对出租人所卖全部房屋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二,从承租人承租的部分房屋占全部房屋的比例看,承租人承租的部分房屋占出租人出卖的全部房屋一半以上的,则其对出租人出卖的全部房屋享有优先购买权;反之则不宜认定其对全部房屋享有优先购买权。
请你院结合以上因素,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妥善处理。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意见]房屋出租人整体转让建筑物,不能独立于该建筑的部分房屋的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权,不应予以支持。
房屋出租人委托拍卖出租房屋的,出租人应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45条的规定,在拍卖七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以参加拍卖竞拍的方式实现。
房屋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转租房屋的,优先购买权由实际租用房屋的承租人享有。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房屋的,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不应予以支持。
三、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的优先购买权,应为购买自己承租的房屋,而不是出租人出卖的其他房屋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____年第5期
法律规定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当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购买自己承租的房屋,对于出租人出卖的其他房屋,承租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