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处分申请书1000字
处分,指处理,安排,对犯罪或犯错误的人按情节轻重给予处罚决定。以下是小编为大家精心整理的解除处分申请书1000字,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解除处分申请书1000字【篇1】
在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情况下,提出劳动仲裁申请的是劳动者,本文仅以劳动者的角度谈谈劳动仲裁申请书的写法。
特别提醒:仲裁申请书只是申请人对仲裁请求、事实及理由的陈述,只有自身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的请求才会得到仲裁委的支持。希望申请人对证据的收集工作给予足够的重视,以免败诉。
劳动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__,男,汉族,身份证号:,住市区(县)路号,联系电话:。(如果委托了律师,不要写申请人自己的电话)
被申请人:__,住所地:市区(县)路号,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__(,职务:__)。
仲裁请求:
一、请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年月 日起建立劳动关系,至年 月日止;
二、请求裁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年月日至年月日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休息日加班费/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元,及拖欠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元;
三、请求裁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年月日至年月日的高温津贴元;
四、请求裁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因未签订劳动合同所应支付的二倍工资差额,共计元;
五、请求裁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年月日至年月日的__ 元;
六、请求裁令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工作服)押金元/毕业证/学位证;
七、请求裁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因被申请人未购买社保、未及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而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元;
八、请求裁令被申请人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申请人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上述第项至第项申请请求金额共计元。
事实与理由:
(事实与理由部分,应当紧扣仲裁请求简要说明劳动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的建立、履行、变更、解除等情况)
“申请人于年月日与被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或“申请人于年月日起在被申请人处工作,任一职,但至今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的建立)
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期间,被申请人要求法定节假日照常上班,但被申请人未依据法律规定额外支付3倍工资…….在申请人工作过程中,被申请人未依据国家法律规定支付高温津贴……(劳动合同的履行)
年月日,公司人事部未与申请人协商,擅自将申请人岗位从广州调至北京……(劳动合同的变更)
“年月日,公司人事部在申请人工作未有任何过错的情况下,违法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或“年月日,申请人因被申请人未依法为申请人购买社会保险依法提前n天向被申请人提出辞职”或“年月日,申请人因被申请人未依法为申请人购买社会保险、未依法及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加班工资等原因委托律师向被申请人发函解除了劳动关系”。(劳动合同的解除)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特向贵委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贵委依法裁决!
此致
市区(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年 月 日
二.劳动者需要准备的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用人单位工商登记信息:一份。可以到工商局查询,提交复印件即可。
解除处分申请书1000字【篇2】
本条规定了三种违法行为:第一,被申请人不提出书面答复的。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被申请人及时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作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是被申请人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它有利于行政复议机关全面了解情况,更好地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从而作出正确的行政复议决定。如果被申请人不履行这一义务,在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不提出书面答复,或者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追究相应的行政、刑事法律责任。在实践中,少数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甚至是一些领导干部,缺乏法律意识,对行政复议很不重视。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本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时,就认为申请人是不服管理,是成心捣乱的刁民;认为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是小题大作,没事找事,因而对行政复议机关发送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笔录复印件不理不睬,既不提交书面答复,也不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抗拒或者故意破坏行政复议工作,使行政复议工作难以顺利进行。对被申请人这种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违法行为,行政复议法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以制裁这种不作为的违法行为,保障行政复议的顺利进行。
第二,被申请人阻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同时,如果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依据除规章以外的国务院部门及其工作机构的规范性文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乡或镇人民政府的规定而作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的同时,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范性文件予以审查。可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是法律赋予的权利,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必须得到依法保护。如果被申请复议的行政机关阻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就是侵犯他们的行政复议权,是违反行政复议法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刑事法律责任。
第三,对申请人、第三人等有关人员进行报复陷害的。这里所指的被申请人的报复陷害对象主要有申请人、第三人和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供情况的有关组织和人员。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依法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行政相对人应当享有的法定权利。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的关系是行政管理人与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的关系,二者在日常生活中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在行政复议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处于同等的法律地位,都是行政复议参加人。因此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机关,应当尊重申请人行使行政复议的权利,正确认识法律规定行政复议这种权利救济手段的必要性。“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宪法所确立的治国方略,依法治国一个很重要的方面是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如果行政机关没有依法行政,违法的作为或不作为行为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侵害,就要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积极纠正错误,对申请人受损的权益进行救济和赔偿。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况下,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机关如果非但不认错改错,而且还对申请人进行打击报复,那就是错上加错,是无视国家法律的违法犯罪行为。实践中,确有个别行政机关对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打击报复,结果造成申请人虽然在行政复议中获得了胜利,行政复议机关撤销了行政机关的原具体行政行为,但由于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机关的报复陷害,造成受损害的权利实际上没有得到救济,甚至还殃及到自身和亲友的其他合法权益,使申请人长期不能正常生产和生活,严重侵害了他们的合法权利。同时也使其他权利受到侵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为怕被报复陷害而不敢再申请复议,这样就使行政机关行使权利失去了监督,从而破坏了行政复议制度。
《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比如村民甲、村民乙因宅基地边界划定发生纠纷,乡政府对此作出一个宅基地边界划分的确权决定。村民甲不服此确权决定,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县政府作为行政复议机关,即可将村民乙追究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机关如对第三人进行报复陷害,也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如果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机关对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供真实情况的有关组织和人员进行打击报复,要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刑事责任。
对以上三种违法行为,本条规定了两种法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第一,行政责任。被申请人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不提出书面答复或者不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或者阻挠、变相阻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进行报复陷害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行政处分的种类有六种,从轻到重依次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警告,有提醒注意、不致再犯的意思,属于申诫处分。它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由处分机关选择适用。警告一般适用于轻微的行政违法行为,是行政处分中最轻的一种。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国家公务员受警告处分期间,可以晋升工资档次,但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记过、记大过,这是两种程度有所区别的行政处分。一般来说,记过、记大过适用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违反了行政法的规定,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了一定的损失,给予警告处分过轻,给予降级处分过重的情况。降级,作为一种行政处分,其含义是降低公务员的职务级别。根据国家公务员条例的规定,“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级别分为十五级,分别规定了从办事员到国务院总理的职级。给予降级的行政处分就是由原来的职务级别往下降,如由局级降为处级,由处级降为科级等,同时,对公务员工资中的级别工资也要予以相应地降低。国家公务员实行职级工资制,工资主要有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构成。降级也要降低工资中的级别工资。受降级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也不得晋升工资档次。撤职,国家公务员的行政违法行为,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不适合继续担任行政职务的,可以给予撤职处分。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级别和职务工资。受撤职处分期间,不得晋升工资和级别,并不能晋升工资档次。开除,是指受处分人不适合继续在国家机关工作,国家机关取消其公务员资格令其离开的处分形式。开除是最严厉的一种处分,适用于公务员犯有违法行为,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了极其严重的损失,丧失了国家公务员的资格的情况。开除的行政处分不能解除。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给予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依法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决定;其中给予开除处分的,应当报上级机关备案。县级以下国家行政机关开除国家公务员,必须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国家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行政处分,分别在半年至两年内由原处理机关解除行政处分。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国家公务员在受行政处分期间,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提前解除行政处分。解除行政处分后,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不再受行政处分的影响。行政处分决定和解除行政处分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解除处分申请书1000字【篇3】
尊敬的学校领导、各位老师:
我是__学院会计电算化专业07—2班的学生,我叫董颖。我于__年x月x日在学校组织的__—__学年第x学期《__》期末考试中,违反了考场管理规定,夹带小抄企图作弊,干扰了正常的考试秩序,并在同学中造成了恶劣影响。由于上述事实以及《浙江树人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我被浙江树人大学于__年x月x日被学校给与了x处分。
认真的考虑这次作弊事件中我所犯下的错误,第一个错误:我在那么多人的帮助下,没有将老师所教授的课程学习好;第二个错误:在没有学好专业课的情况下,我不是通过努力补习而是采取投机取巧的方法来应付考试,忽视学校的校规校纪。
在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后,我深深的谴责着自己的所做所为,反思了自己之前对待生活、对待学习的态度和观念,潜心地从自己身上找缺点、查不足;事实上,这一年多以来,我也按老师同学们的希望在努力着,并在生活上和学习上向着那些优秀的学生看齐。我处处严格要求自己,在纪律和学习上都比以前更加努力认真的对待,坚持从认识上、从观念上转变,要求上进,关心集体、关爱他人,常和优秀的同学交流!主动参加校系的活动,以一种乐观主动的态度进行着大学生涯的每一步。
正是因为我步入了正途,所以才又回到了正常的学校生活中去。并且脑海中已经完全根除了过去的复杂的吃喝玩乐的馊主意,现在我时时刻刻想的是学习,想的是如何才能有更大的进步。在老师的督促下,同学们的影响下,即将毕业的压力下,我不仅于课本的学习,我还通过了办公软件高级的考试,并顺利通过。前段时间,也参与了志愿者的工作,现在,我正在努力地为我的日后出来实习做准备。我感谢这处分,更感谢老师对我的督促和关心,我在本校快四年多了,我并不孤独,反而觉得很开心因为有着爱我和关心我的老师。
现在的我已经在一家单位进行实习,更是深刻的感受到老师的良苦用心。要是没有老师及时的发现,没有老师的谆谆教诲,没有同学们老师们的监督和帮助,我想此刻我的很难胜任这份工作,我的前途将一片黑暗!
再次感谢老师们对我的教诲,我会在即将来临的人生新阶段迈出自信的'第一步。希望老师能根据平时的表现,恳请老师准予撤消处分。
此致
敬礼!
__
20__年__月__日
解除处分申请书1000字【篇4】
尊敬的领导:
本人__,男,汉族,__年x月出生。__年参加工作,现认某某工作。某年至某年,因自身纪律意识的严重欠缺,错误的接受了他人请吃饭,故没有能够按照正确的方式处理工作,填写虚假的资料,违规为他人出具证书,影响恶劣,导致自己受到行政记大过处分,深感内疚和悔恨。
在过去的一年,在领导和同事们的教导和帮助下,使我深刻的认识错误、认真反省和改正自身的不足之处。我希望通过学习和努力工作来提高自身素质和工作能力。
通过这一年半来在工作和学习中不断反省,我深刻认识到自己犯下如此严重错误主要有以下三点主要原因。
一、工作态度及方法不当。工作中缺少严谨认真的态度,忽视工作中正常的规则流程,造成严重后果。
二、自身工作纪律意识及法律意识严重不足。由于学习不足,导致自身纪律意识不够,法律观念淡薄,触碰工作风险点和法律红线。
三、存在投机取巧的不良恶心。由于自己存在投机取巧不良习气,没有踏实认真的完成好工作。针对以上不足我做了以下四方面努力。
一、认真做好每项工作。对每一个环节都仔细核对,一丝不苟的完成好每项工作。认真学习业务的知识,熟练掌握每一个操作环节,完成好工作任务。
二、学习领会党的精神。坚持每天观看新闻联播以及与行政法规相关的各项新规定新政策,做好笔记并反复研读,做汇报,努力修正自身思想和行为上不足。
三、根除自身不良习惯。通过不断反省自身,认识到自身不足,不断向优秀同事学习。在业余时间多多拜读成功人士的人物传记及相关历史故事,用优秀榜样和典型事例不断警示和激励自己时刻以踏实和严谨的态度对待每一个工作任务。
四、全部热情投入到工作中。用心去弥补自己的不足,尽可能花更多精力学习和积累工作经验,把握每个学习机会,争取做出贡献。
解除处分申请书1000字【篇5】
一、对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的认定问题
这里需要说明一点,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有一部分同时也是违法建设,但限于城管执法部门权有限,在此一并提出。
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并可处以罚款。也就是说,城管执法部门对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有权。那么,这就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建筑物或者设施怎样才算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二是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具体由谁来认定。1986年6月21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的《城市容貌标准》和1997年2月3日建设部的《城市环境卫生标准》,就是认定是否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的法律依据。在现实情况中,那些破旧的、影响整体美观的建筑物或者设施,肯定不符合标准;但是对于那些存在争议的建筑物或者设施怎样认定呢?笔者以为,应当进行整体认定:凡是不符合城市规划、与周边环境十分不协调的建筑物或者设施,就应当认定为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
认定建筑物或者设施是否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或者环境卫生标准,是一个十分严肃的问题。如果在行政诉讼中,我们说被拆建筑物不符合标准,而原告称符合标准,仅凭现场照片和录像资料,是很难有说服力的,还得需要有权行政机关出具书面认定材料,才具有较强的法律效力。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由此可见,建筑物或者设施是否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标准的认定机关,应当是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机关对事实性质的认定有自由裁量权,但在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以后,审批权与处罚权分离了,如果再由我们自己认定、自己处罚,那么,我们自己作出的认定材料,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的效力往往会大打折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其证明效力一般可以按照下列情况分别认定:(一)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它书证。所以在调查取证时,还应当请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认定材料,这才是最终确定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最有效的关键性证据。(下面提到的对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认定中,行政机关在对情节轻重的认定时,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情况亦同)
二、对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的认定问题
《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由此可以看出,只有“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才能拆除。那么,什么样的违法建设才算是“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呢?“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由谁来认定呢?
1.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四条如何使用的答复指出: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人其违法行为是否属于“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应从其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后果来确认。该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了“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行为,但“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行为不仅限于该规定,应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予以确认。比方说,在一片最高建筑允许六层的建筑群内,如果建了一处二十层的大楼,虽然没有占用道路、广场、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和占压地下管线,但该建筑仍然属于“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
2.《城市规划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由此可见,对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的认定单位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如果规划部门认定某建筑物严重影响城市规划,我们才可以根据他们的认定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如果规划部门认定某建筑物影响城市规划,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我们可以根据他们的认定作出限期改正的决定,并写明改正的具体内容及改正标准,使违法建设当事人能够知道如何改正,从而避免只管罚款、不管改正的现象发生。
三、对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时限问题
对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城管执法部门有权;对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城管执法部门没有权,只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下达限期拆除通知书(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多少天才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呢?
《城市规划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期限届满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该解释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还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中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从该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1)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可见,法律规定行政复议时限少于60日的,按60日计算。《城市规划法》是1990年4月1日施行的,而《行政复议法》是1999年10月1日施行的,二者的施行间隔近十年,所以《城市规划法》中行政复议15日的时限早已不能采用,一律改为60日。
(2)《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可见,在违法建设案中,正因为《城市规划法》的特别规定,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最长期限为15天。
(3)《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按照司法解释“法定期限届满”,方可申请强制执行,那么这就出现了以下几种情况:1)当事人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最短期限为15天。2)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受理后,当事人不服复议决定,又提起行政诉讼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为“复议机关受理后至作出复议决定的天数”再加15天。这其中还不包括因不可抗力、情况复杂等引起的延长期限,以及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而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情况。3)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不受理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最短期限为两个月加15天。4)当事人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最短期限为60天。
刚才上面所谈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都是按照司法解释中的“法定期限届满”而论,而非“法定复议或其他期限届满”。司法解释中之所以只提出期满,原因就是通常情况下,期限要比复议期限长,法律规定申请复议的期限为60日,提讼的期限为3个月。那么,到底多少天以后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呢?针对此问题,在与法院的同志探讨时了解,目前法院的常规做法是:违法建设当事人违反《城市规划法》进行建设,行政机关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事人拒不拆除的,要超过复议(60天)和诉讼期限(15天),即60天以后,法院才接受该强制执行的申请,而后进行审查,认为合法后,再裁定准予执行,最后移交执行局具体执行。
四、对严重影响城市规划违法建设的建议
前面讲过,对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在当事人拒不自行拆除的情况下,城管执法部门又不能自行,我们只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样符合法律程序,但麻烦的是:一来申请时间太长,等到申请法院执行时,一般情况违法建设都建成了;二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时,法院也不一定审查完后立即去执行,这又需要延长一定的时间,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违法建设的处理。那么,我们是不是就什么办法都没有了,只能眼睁睁看着违法建设建成呢?
《城市规划法》规定规划管理部门对违法建设行为有权责令停止建设,但对违法建设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继续抢建直至建成的行为如何处理,未作规定,从而使“责令停止”流于形式。地方性法规也未对此种情况作出有关强制措施的具体规定,即使有这样的规定,《行政强制法》实施以后,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也将会面临违法的处境。所以,在现行城管法律、法规还不健全的情况下,我们要集思广益,多加交流与探讨,共同解决实际问题。笔者对此有以下三点意见,提出来共同探讨。
1.同法院协调好关系,拆除期限到期后立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不及时执行就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我们就可据此在复议或诉讼期限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按照法律规定是可以立即执行的,但一般情况下法院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必须要等到诉讼期满,才给执行。要想法院提前给予执行,前提条件是必须和法院那边协调好关系。
在教授编著的《城管行政执法中68个典型疑难案例》一书中,《城管机关交待诉权延长强制执行期限案》一文介绍了福建省厦门市城市管理监察支队的做法。他们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这样写道:“限你单位ⅩⅩ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逾期不拆除,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然后另起一行写道:“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ⅩⅩ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有的城市还在这段表述之后又加上一句“本决定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该书中《市城管执法局违法建筑案》一文的,也是在行政复议期限未满的情况下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
2.按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由城管执法部门自行组织
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如果同时也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或者环境卫生标准的,我们就可以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或者环境卫生标准为由,由城管执法局自行组织。但在认定违法行为时,必须同时体现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或者环境卫生标准,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相反,如果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同时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就不能强行认定为不符合标准而进行,否则就有生搬硬套之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