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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实施细则

时间: 小龙 规章制度

国家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 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和担任公证员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下面小编给大家分享国家司法考试实施细则,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国家司法考试实施细则【篇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规范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提高和保障法官、检察官、律师队伍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

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第三条 国家司法考试应当公平、公正。

第四条 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组成国家司法考试协调委员会,就国家司法考试的重大事项进行协商。

第五条 国家司法考试由司法部负责实施。

第二章 考试

第六条 国家司法考试每年举行一次。具体考试时间在举行考试3个月前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国家司法考试主要测试应试人员所应具备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从事法律职业的能力。

国家司法考试的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

第八条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

国家司法考试的命题范围以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为准。

第九条 国家司法考试采用闭卷的方式。

第十条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成绩由司法部公布。

第三章 考试组织

第十一条 司法部设立专门机构具体承办国家司法考试工作。

国家司法考试的报名、考场设置、考试纪律、监考、评卷等考务事项,由司法部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应设立专门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具体考务工作。

第四章 报名条件

第十三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符合《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规定的学历、专业条件;

(五)品行良好。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

(三)依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曾被处以2年内或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处理的。

第五章 资格授予

第十五条 国家司法考试每年度的通过数额及合格分数线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后公布。

第十六条 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由司法部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由司法部确认无效。

第六章 责任

第十八条 应试人员有作弊等违纪行为的,视情节、后果分别给予警告、确认考试成绩无效、2年内或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处理。具体处理办法由司法部规定。

第十九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违纪行为的,视情节、后果给予相应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具体办法由司法部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根据需要,可以在少数民族地区使用民族语言文字试卷进行考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的修改和解释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后,司法部公布。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1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司法考试实施细则【篇2】

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的是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分为ABC三种证书,1、A类——为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成绩在当年公布的标准合格线以上的考试人员;

2、B类——为放宽学历条件地区,报名学历为法律专科学历,考试成绩达到当年公布的标准合格线的人员;

3、C类——为放宽学历条件地区,报名学历为法律专科学历,考试成绩达到放宽地区成绩合格分数线的人员。

取得A类证书的可在全国范围内申请法律执业;持B类证书的人员,可以申请从事律师职业;持B类证书后又取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后,可享受与A类证书同等的任职或执业范围,无须将B类证书换为A类证书;持B类证书后又取得了本科学历的,且符合法官法、检察官法规定的其他条件,根据工作需要,可依法按照程序任命法官、检察官。持C类证书的人员,只能在放宽学历条件地区任职或执业。

国家司法考试实施细则【篇3】

一、国家司法考试简介

国家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

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和担任公证员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考试方式

国家司法考试每年举行一次。具体考试时间和相关安排在举行考试三个月前向社会公布。国家司法考试采用闭卷的方式,实行全国统一评卷,成绩由司法部公布。

三、考试内容

国家司法考试主要测试应试人员所应具备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从事法律职业的能力。

国家司法考试的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命题范围以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为准。

四、考试组织

国家司法考试由司法部负责实施。司法部设立专门机构具体承办国家司法考试工作。司法部对全国的司法考试工作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

国家司法考试的报名、考场设置、考试纪律、命题、监考、评卷等考务工作的规则,由司法部依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应当设立专门机构,按照规定具体承办国家司法考试的有关考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直辖市的区(县)、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司法考试组织实施工作。

五、报名

(一)报名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对于高等学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应当具有的法律专业知识的程度暂不作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自治县(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自治州所辖县;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十四个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所辖县(市、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区);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等中部六省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的县(市、区)(不属于国家或者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的县级市、区除外);内蒙古、广西、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西部九省、自治区所辖县(市、区);重庆、陕西省(市)所辖县(包括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级市、区和享受民族自治地方政策的县级市、区);西藏自治区所辖市、地区、县、县级市、市辖区,可以将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

放宽报名学历条件政策的适用以户籍为准,期限截至年12月31日。《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年)》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部六省比照实施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和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范围的通知》(国办函[]2号)

5.品行良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公证员执业证的;

3.被处以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或者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4.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形式骗取报名的。

已经领取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已经领取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学校本科以上毕业学历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已经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及已经取得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学校本科以上毕业学历的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二)报名方式、时间

年,广东省与天津市、上海市、福建省、海南省、重庆市、贵州省、四川省成都市等八省市被司法部指定为“国家司法考试报名全程网络化管理”试点省市。实行报名全程网络化管理后,不再进行报名现场确认。选择在广东省报名参加司法考试的人员,有关报名和考试事宜按照广东省司法厅公告办理。报名人员必须登录司法部报名网站进入网上报名。网上报名结束后,不予补报。网上报名时,在广东省报名人员应选择广东省内各地级市进行报名。

实行国家司法考试报名全程网络化管理,是国家司法考试适应信息时代的发展要求而进行的重大改革,通过推进信息化建设,对传统的管理方式、工作流程和公共服务进行有效改造,向社会和考生提供公开、透明、规范、便捷、高效的管理服务。考生报名将取消现场确认工作环节,填报资料、上传照片、支付考务费、打印准考证、下载成绩等全部报名环节都在网络上完成,方便考生,也节省了司法行政机关人力物力。

由于取消了现场确认环节,报名人员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报名信息,并加以信息确认做出相关承诺,证明本人符合报名条件。同时,应当按照司法行政机关要求做好相关证明材料准备工作,凡填写、提供虚假、不实信息或证明材料骗取报名的,一经查实,视为报名无效、考试成绩无效,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必要时可向报名人员所在单位、院校通报。

报名人员按规定标准上传的电子证件照片将作为本人报名表、准考证、考试成绩通知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唯一使用的照片,务必妥善保管。

六、违纪处理

应试人员应当认真阅读《国家司法考试应试规则》,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粘贴条形码和填涂作答;应试人员应当遵照《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的规定,自觉遵守考试纪律,自觉维护考场秩序。

为严肃考风考纪,切实防止违纪作弊行为,今年我省各考区将采取多项防范替考和作弊的措施,对考试违纪行为进行严厉处理,努力营造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请各位考生予以配合。

应试人员必须凭准考证、与网上报名信息一致的有效身份证参加考试。携带的身份证件种类或所载信息与网上报名信息不一致的,不得入场参加考试。

应试人员有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司法部制定的《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视其情节、后果,分别给予口头警告、责令离开考场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确认当年考试成绩无效、二年内或者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应试违纪人员的处理情况,将通报其所在单位或居所地基层组织。

广东省司法厅将按年度建立考试违纪人员及处理结果档案,该档案将在广东省司法厅门户网站提供给公众查询,并抄送有关部门。

七、资格授予

(一)资格授予条件

每年度国家司法考试的通过数额及合格分数线,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后公布。

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并不具有《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人员,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向司法部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由司法部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法律职业资格授予及颁发证书的具体办法,由司法部规定。

(二)申请时间及地点

参加当年国家司法考试,取得合格成绩的人员,应当自收到成绩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地(市)司法局申请领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申请的,地(市)司法局不予受理。

(三)申请材料

1.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

2.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单;

3.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原件(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

4.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

5.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八、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报名考试有关事项

在我省工作、学习或者居住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在我省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必须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若干规定》和《台湾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若干规定》。具体报名时间、报名方式、报名流程,考点考场安排、准考证及考试成绩通知单获取方式等事项,与内地报名人员相同。

居住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的台湾居民网上报名时,可以选择在福建省厦门考区或我省深圳考区报名。厦门市、深圳市考区实行报名全程网络化管理,考生在网上报名时须填写本人信息、上传照片、缴纳费用;不能完成上述报名程序的考生,可以咨询____司法局报名处报名处协助办理。同时,考生还可以通过受委托的台湾岛内社团法人机构代为办理。

有关事宜,可以查阅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关于台湾居民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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