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审议通过规章制度
在充满活力,日益开放的今天,制度的使用频率逐渐增多,制度是各种行政法规、章程、制度、公约的总称。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会议生意通过规章制度,希望大家喜欢。
会议审议通过规章制度(篇1)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全体教职员工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教代会每年召开一到两次会议。其职权是:
(一)参与学校章程的讨论和修改工作;
(二)听取、讨论校长工作报告,对学校的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工作报告及其他有关学校发展的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校内教职工的聘任、奖惩、分配改革原则、方法及其他与教职员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有关教职员工生活福利的事项;
(五)参与民主评议校级干部和中层干部;
(六)参与民主推荐校级干部。
会议审议通过规章制度(篇2)
1、局长办公会议的议事范围:根据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和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对全市教育工作作出具体安排;制定贯彻执行上级行政部门的会议、文件和指示精神的具体措施或办法;听取分管主任的工作报告和提请研究的主要问题,并作出决定或报请市政府、省教育厅研究批示。
2、召开局长办公室会议时,局主要负责同志至少要提前一天将研究的主要议题通知分管负责同志,各位分管负责同志要提前做好准备,以便在会议上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分管负责同志要将提交会议研究的问题提前向主要负责同志汇报,以便作出安排。
3、局长办公会议必须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参加方可举行。参会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向主要负责同志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送达。列席会议的人员由主要负责同志根据会议内容和工作需要确定。
4、每次会议议题要相对集中,原则上一次会议重点讨论解决一至三个议题。会议决定或决策应充分发扬____,严格按程序进行;对重大问题的决策,一般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方案,有的问题应提出两个以上可供参考比较的方案,全面征求意见,科学周密地论证,然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人事问题和政纪处分问题,必须由全体成员参加,慎重研究,方可作出决定。对下级单位或部门提出研究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通常要征求下级单位或部门的意见。需要下级单位或部门调查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下级单位或部门通报。要保证下级单位负责同志能够正常行使职权,支持下级单位或部门积极主动、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凡属下级单位或部门处理的问题,如无特殊情况,不干预。
5、局长办公会议对少数人的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意见执行外,应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待下次会议再表决。重大问题,可报请市委、市政府或省教育厅裁决。
6、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问题时,应畅所欲言,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形成决议后,要按照会议的决定,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地做好工作。个人无权决定应由集体决定的问题,也无权改变集体的决定。如对集体决定有不同意见或在工作中发现新的情况,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或提请复议,也可以向市委、市政府或省教育厅报告,在未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会议决定相违背的言行。
7、各位与会人员要严守保密纪律,对会议决定不准向外公布的事项,一律不得向外泄露。
会议审议通过规章制度(篇3)
一、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在学校党支部的领导下,广大教职工民主参与学校管理的一种组织形式。学校要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令、法规,执行教育行政部门的条例决定、决议和指令。在学校党支部的领导下,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教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维护和落实教职工的各项民主权利,协调学校内部矛盾,支持和监督行政领导的工作,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为提高教职工政治、业务素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而开展工作。
三、教职工代表大会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其决议、决定和重要议案,都要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四、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教职工群众民主选举,报学校党支部审查批准产生。凡本校享有公民权的教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代表名额可根据学校教职工总数确定合理分配,代表应包括学校党政工团在内的各类人员,代表总名额占全校教职工总人数的1/4到1/3,其分配体现教师为主,具有群众性和代表性,教师一般不低于代表总人数的60%。
五、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一届,每学期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项,应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六、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学校工会委员会作为其闭会期间的常设工作机构。学校工会委员会要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筹备工作及会议期间的会务工作。
七、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以下五项职权:
(一)听取和讨论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学校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改革方案、财务方案、财务预决算、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与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并提出意见。
(三)讨论教职工的福利经费管理使用方案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并提出意见。
(四)监督学校各级领导的工作,每学年定期民主评议干部。
(五)收集、审议和讨论教职工提案,提请(并监督)有关部门研究办理。
八、教职工代表大会形成的决议、决定,全体教职工都应遵守。
九、教职工代表大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行使职权,维护校长的领导权威。校长要尊重和支持教代会参与管理学校工作的民主权利,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为教代会正常活动提供条件,自觉接受教代会的民主监督。
会议审议通过规章制度(篇4)
一、会议形式及时间
1、公司会议由总经理或委派专人组织,每月第一周、第三周周三上午9:00召开;
2、部门会议经理主持,每周一上午9:00召开,根据内容控制时间。
二、会议内容
1、贯彻执行饭店及公司的重要文件、政策、指示及有关会议精神,讨论并决定贯彻落实的方案与措施;
2、贯彻落实公司年度经营发展计划的措施、检查情况及项目阶段性安排的进展情况;
3、每月第一周提交本月的市场调研报告;
4、汇报项目阶段工作情况,明确下步工作计划及内容;
5、对公司日、月、年的经营情况进行分析,提出工作意见;
6、研究决策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工资福利分配制度、结构、人员编制、重要人事调整及重大问题的处理和审批;
7、讨论公司需请示或报告的重大问题;
8、有关业务、承接项目、跟进与总结的'问题;
9、部门经理可向总经理、执行总经理提出上会议案,提出方式可采用工作日报形式,经与总经理协商后作为上会议案,并通知秘书列入议案登记。
三、会议要求
1、注明时间、地点、参加人员、记录、做出会议纪要;
2、会议由总经理主持或由总经理委托执行总经理召开或主持。必要时可要求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专项工作讨论;
3、会议坚持集体讨论,充分发表意见,最后达到统一的原则,不允许会上不说,会下乱说的现象发生;
4、经会议研究决定的事宜,按照分工负责制进行落实;
5、严格保密制度,与会人员不准私自透露会议内容;
6、凡是上会事宜,各部门应坚持会前个别酝酿,取得主导意见;
7、各项日常工作,经相关部门经理经过调查、协商并拿出相应意见后,提出上会,经总经理同意,方可列入会议议程;
8、上会议案由相关部门经理负责陈述,并根据实际情况汇报,以议案成熟的可上会、不成熟的暂不上会为原则;
9、总经理在日常工作中可提出上会议案,由综合管理部秘书负责记录,并指定专人负责在办公会上作相关陈述;
10、凡是部门经理应决定的事宜或职权范围内事项,不提交公司例会讨论;
11、阶段性重大经营、财务、人事事宜及重大事件的处理,总经理可根据情况指定时间召开。
四、会议组织
1、公司例会由综合管理部负责组织召开;
2、议题内容酌情提前报综合部,凡不符合有关规定或不成熟的议题,可不安排或暂缓安排;
3、临时提交的紧急议案,由总经理决定;
4、重要议题坚持会前酝酿,取得主导意见后再上会;
5、会议上决定的事宜,部门必须坚决执行,按要求办理,执行中如有问题,应及时向总经理、执行总经理汇报,会议决定事项由综合管理部催办落实;
6、对各项议案,相关部门经理应在上会前做好核实及相关准备工作,以保证会议效率。
五、议事原则:
1、会议采用民主集中制,各与会人员有责任发表对议案的认识及想法,协助总经理共同作出决策;
2、会议采用2/3通过制决定重大议案的结果,通过的议案代表公司全体会议精神,各与会人员均须认真执行;
3、会议内容属保密范围,未经决议,不得事先透露或决定后发表无关言论;
4、会议采用通过制,会议通过的议案除特殊情况,不作复议。
会议审议通过规章制度(篇5)
1、行政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就幼儿园的发展建设、中心任务和其他重要行政工作做出决策;讨论德育、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等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并作出相应决定;听取各行政职能部门的重要工作汇报,分析幼儿园形势,检查总结工作。
2、行政会议研究处理的事项主要有:贯彻落实上级指示的具体措施;校党支部提出的重要问题;幼儿园长远发展规划、学期工作计划及重要工作的实施方案;提出德育、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等工作的重要改革措施及实施办法;机构设置调整和一般人员调配;职能科室、各年段月工作检查测评;对教职工的奖惩、奖金分配方案;重大活动的接待安排;重大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和工作总结;安全保卫等重要问题;其他重要工作。
3、行政会议参加人员:园长、副园长、办公室主任,必要时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4、行政会议召开时间:一般每周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随时组织召开。
5、行政会议由园长召集主持,当园长不在时由园长指定的副园长召集主持。
6、需提交行政会议讨论的问题,有关方面必须作好准备,认真填写议题内容,拟定解决措施和办法,并经过分管园长同意,在开会的'两天前交行政办公室,由办公室主任汇集后送交园长确定议题。未列入议题的事项,会上不作讨论。
7、行政会议要贯彻民主集中制,研究问题时要充分发扬民主,重要问题需经到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重大问题要经过调查研究、科学论证,有关部门要提出书面意见,并提交两个以上的方案,以增强决策的科学性。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集中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策。当意见分歧双方人数相当时,可再次复议,重大问题请上级决定。
8、参加会议人员要按时到会,集中精力研究工作。会议期间一般不会客,不办与会议无关的事情。要严格执行保密纪律,不准泄漏会议讨论情况和会议决定的机密事项。办公室主任认真作好记录并妥善保管会议记录,对一些重大问题必要时形成会议纪要,下发各科室贯彻执行。
9、对会议决定的问题,须明确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行政办公室协助园长了解决议执行情况和催办有关事项,并把办理情况及时向园长汇报。
会议审议通过规章制度(篇6)
第一部分会议规定
第一条各部门根据单位经营管理的需要确定相应的会议,会议定期、定时、定人召开。
第二条会议必须要有纪要,重要会议必须会签确认。
第三条会议纪要应编号、及时、规范,按分级管理要求分发、存档、上报(条件许可可通过电子邮件传递)。
第四条与会者到会必须根据会议议题做出充分准备,发言坦诚、有序、严肃、精炼,不得做与会议议题无关的发言。
第五条与会者必须对会议内容贯彻执行,做到有布置、有落实、有检查。
第六条会议不得无故缺席、迟到、早退违反者,每次扣薪20元至200元,同时扣0.1分。
第二部分单位例会
周会:(每周一进行)
参会人员:单位领导、经理、办公室主任、各部门经理。
主持人:值班经理(部门经理轮流担任)
会议议题:
(1)各部门经理汇报、总结上周的工作开展情况,会议、上级指令的落实情况,本周要开展的主要工作。
(2)值班经理、办公室主任通报一周来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的稽查及处理情况。
(3)经理进行工作讲评、工作安排。
晨会:(每天8:00时根据工作需要单位统一或以部门为单位召开)
参会人员:全体员工
主持人:值班经理或部门经理
议题:
(1)检查员工仪容、出勤情况。
(2)讲评、安排工作。
(3)员工轮流进行旨在提高素质、工作质量的演讲。
部门工作例会:(每周日晚进行)
参会人员:部门员工或相关人员
主持人:各部门经理
会议议题:
(1)部门总结讲评工作。
(2)部门进行工作安排。
(3)部门对违章、违纪人员、事件进行处理。
(4)研究、解决部门的重大问题。
会议审议通过规章制度(篇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发展社会主义基层民主,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和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条例的执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工会协助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本条例的执行。
第二章职工代表
第五条按照法律规定与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者聘用关系的职工,可当选为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实行常任制,可连选连任,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一致。
第六条选举职工代表应当根据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分布状况,划分选区,分配名额,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选举应当有选区三分之二以上职工参加方为有效,职工代表获得选区全体职工过半数赞成票始得当选。
职工代表可以按选区或者分布状况组成代表团(组),推选团(组)长。
第七条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人数1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职工代表人数不得低于30人;职工人数1000人以上不足10000人的,职工代表人数不得低于100人;职工人数10000人以上的,职工代表人数不得低于150人。
第八条职工代表中一线职工代表不少于职工代表总人数的百分之五十,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不超过职工代表总人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女职工代表应当占适当的比例。
第九条职工代表在任期内,与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聘用关系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职工代表不履行职责的,可以撤换其代表职务。代表缺额由原选区及时补选。撤换或补选程序由职工代表大会确定。
第十条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并行使提案、审议、表决、评议和质询等与职工代表大会有关的权利;
(二)选举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
(三)职工代表因履行代表职责占用工作时间的,其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第十一条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认真履行职工代表的职责,如实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承担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二)对本选区职工负责,定期向职工通报履行职工代表职责的情况,接受职工的评议和监督;
(三)遵守本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第三章职工代表大会职权
第十二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企业工作报告、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及执行情况;听取和审议企业改制、改组及破产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厂务公开、履行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等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财务报告、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厂务公开实施细则、企业经济责任制考核方案和职工收入分配方案、裁员、分流和安置方案、集体合同草案和工资集体协议草案,以及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措施、职工奖惩办法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评议企业中层以上领导人员,提出奖惩和任免建议;
(五)选举、罢免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
(六)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经企业与工会协商确定需由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等情况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厂务公开实施细则和企业改制、改组及破产方案、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等草案;
(三)审议决定企业经营管理方案、收入分配方案、解除、变更或者撤销劳动合同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和企业提交的其他议案;
(四)依法制定、修改企业章程和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五)按照国家规定选举、评议、罢免、聘用、解聘企业负责人;
(六)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