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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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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安全生产制度要怎么写,才更标准规范?根据多年的文秘写作经验,参考优秀的有哪些安全生产制度样本能让你事半功倍,下面分享【有哪些安全生产制度(精选8篇)】,供你选择借鉴。

安全生产制度(篇1)

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范之相关制度和职责,一、岗位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岗位安全管理制度,是规范职工在生产活动中站标准岗、干标准活、减少或避免危险因素、实现安全生产的重要措施之一。岗位安全管理制度主要有:岗位安全职责、交接...

一、岗位安全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岗位安全管理制度,是规范职工在生产活动中站标准岗、干标准活、减少或避免危险因素、实现安全生产的重要措施之一。岗位安全管理制度主要有:岗位安全职责、交接班制度、安全确认制度、安全活动日制度、设备点检制度、防火制度、地下矿山出入井挂牌制度等。

(一)岗位安全职责

(1)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劳动纪律以及其他各项规章制度,不得擅自脱岗、离岗、串岗。

(2)认真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发现违章作业、冒险蛮干的行为,要立即制止;发现隐患,自己能处理的自己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问题要立即报告班组长或有关领导。若隐患危及自身安全时,可立即停止工作,撤离到安全地点。

(3)爱岗敬业,应熟知本岗位生产工艺、机械设备的技术性能、安全操作规程,会使用、维护设备,并能处理常见故障。

(4)机械设备实行专人专机,除特殊情况外,不得任意转借他人操作。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5)认真检查本岗位的设备、工具和作业地点,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班组长汇报,在设备检查时要设置明显的检修标志牌。

(6)认真做好机械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使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7)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认真履行交接程序,填写好各种记录,交接班必须在岗位上进行。

(8)团结互助,积极参与事故抢险救灾,抢救伤员。

(9)按时参加班组安全活动。

(10)不准带病作业。

(11)关心爱护新工人,指导新工人进行安全生产。

(二)交接班制度

交班人应提前半小时做好交班准备,接班人应提前15分钟到达交班现场做好准备。接班人未按时到达,交班人不能离岗。交班人在交班前,应将生产现场和设备运行状况填写好,做好交接班记录;清点好材料、工具和备件;做好生产现场卫生。准备交接班。交班人应交如下内容:

(1)本岗位生产及安全情况;

(2)存在的问题;

(3)其他有关应说明的事项;

(4)填写好交接班记录。

接班人应和交班人一起在工作现场交接班。接班人在听取了交班人员的情况介绍后,应对设备进行启动试车,确认设备正常和现场环境良好后,向交班人了解上一班安全情况和下一班应注意的事项。

交接班实现“五不交”:

(1)生产设备运行情况不清不交;

(2)机械设备润滑不良不交;

(3)工具摆放不整洁、数量不清不交;

(4)事故隐患和设备故障未排除不交;

(5)记录填写不清不交。交接班经双方认可一致,并在交接班记录本上签字后,交班人方可离岗。

(三)出入井制度

(1)出入井者,必须遵守出入井挂牌登记制度,入井时先登记后入井,出井时先出井后登记。

(2)凡饮酒、精神失常、视觉不清、听觉不灵者或有其他生理缺陷而不宜下井者,严禁下井。

(3)劳动保护用品穿戴不整齐、不规范者,不准下井。

(4)下井后应走人行道,注意来往车辆,不准把工具和材料堆放在轨道上。

(5)井下人员不得在井内乘坐非载人车辆。

(6)禁止一人在井下放炮和作业,不准一人进入偏僻地段和危险区。

(7)作业前应了解清楚爆破时间、地点、警戒范围,在爆破前必须撤离危险区域。

(8)爱护安全生产设施、安全装置、安全警示标志牌;严禁触动非本人的设备;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9)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违章作业,不冒险蛮干,发生事故和未遂事故及时上报。

(10)工作前应首先“敲帮问顶”,工作中随时检查,发现顶、帮松动或落石,应立即撤离到安全地点,并设置警戒和照明标志。

(11)如遇突然停电时,应立即停止工作,退到安全的地点。

(12)不准在井下生火取暖、大声喧哗、打闹、睡觉和串岗。

(四)安全确认制

安全确认制是指操作者在操作前,对自己操作的设备、设施技术状况和工作现场进行认定,确认安全可靠后,进行准确操作。

(1)操作确认制。个人在操作或控制某个对象之前,应认定该操作不会引起人员伤害和连锁性有害反应或他人不知道的关联动作,工作环境的有害因素确实已经排除。非连续工作岗位或非连续工作时间,每日上班时首先检查确认设备状况是否完好,环境是否安全,下班离岗前检查本岗位生产状况是否完好、有无事故隐患,尤其是作业现场是否有片帮冒顶、透水的危险。

(2)联系确认制。是指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在不同地点协同进行作业时,必须通过电话、信号、声响等方式进行联系,避免一方操作对另一方产生伤害,如一方在检修,另一方误送电,导致检修人员发生触电事故或设备动作发生机械伤害事故。

(3)行走确认制。无论是在露天还是在井下,行人都应沿着规定的人行道行走。前进时要注意前方是否有坑、沟、溜井、障碍物等,顶板是否有浮石,是否有冒顶的危险,声光、信号等标志是否正常,在拐弯或穿过电机车轨道时,应前、后、左、右看清楚,确认安全后方可前进。遇到危险情况要避让,并及时处理、报告。严禁人员为抄近路而跨越铁路轨道、运输机皮带、坑、沟、溜井等。

(五)点检制度

点检制度是指操作工人每班对生产设备按点检卡进行检查的制度。检查力方法是通过人的感官、简单的工具以及安装在设备上的仪表及信号标志(压力表、温度表、电流表、电压表、油压表、气压表等),对设备规定的部位按预先设定的周期和技术标准进行详细的检查、诊断。其目的是及时发现问题,采取相应的措施,消除或减少故障的发生,预防带病作业,避免人员及设备事故。

(六)班组安全活动制度

班组安全活动制度,是指班组通过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安全活动,以此提高职工安全素质和安全生产技能,激发职工搞好安全生产的积极性。班组安全活动的主要形式有:每天班前会讲安全注意事项、班后小结安全工作、每周一的安全活动日、事故现场分析会、班组安全竞赛、提安全合理化建议、办安全黑板报、出安全专刊或安全简报等多种形式的安全活

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是指各级领导和工段技术人员以及岗位生产工人,定期或不定期对生产系统进行全面检查的一项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是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其目的是通过检查,了解各部门、各车间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发现生产现场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管理上的缺陷,以及不安全的工作环境等,以利采取措施,及时解决和纠正,防止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一)安全生产检查的方式

1.定期检查

定期安全生产检查,是指有计划、有组织、有目的地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检查的周期根据矿山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一般为:集团公司一次/半年、矿一次/季、车间一次/月、工段一次/周。

2.经常性安全生产检查

经常性安全生产检查是指个别的、日常性的、巡视性的检查。这种检查一般是在施工生产过程中、现场大型生产设备检修,作业工作面有严重的危险因素等情况下进行。

3.季节性及节假日前安全生产检查

这种检查是指针对季节性气候条件的变化,按以前发生事故的规律对易引发事故的潜在危险重点进行检查。如防汛、防冻、防中暑、防雷电、防煤气中毒等检查。由于节假日(春节、元旦、国庆节、五一节等)前后,是事故多发期,因此,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检查。

4.专业性安全生产检查

专业性(专项)安全检查是指针对某个专项问题,如施工生产、大型设备、设施、作业现场的生产条件等,存在的普遍性安全隐患进行检查。

5.综合性安全生产检查

综合性安全生产检查一般是指矿组织安全专业部门及有关部门对下属单位进行的全面综合性的安全生产大检查。

(二)安全生产检查的主要内容

(1)查领导。是否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在组织生产时是否认真执行国家规定的“五同时”(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在组织、指挥生产时,是否有违章指挥行为;当安全与生产发生矛盾时,是否把安全生产放在第一位;对安全检查查出的隐患是否及时整改等。

(2)查工人。是否熟知本岗位“三大规程”(即技术规程、安全操作规程、设备检修规程)的内容;安全生产的操作技能水平高低状况;生产现场安全、文明生产情况等。

(3)检查电气设备是否完好,电气线路和设备的安装是否符合规范要求;电工安全用具是否符合规程规定;电气裸露设备是否采取绝缘、屏护或间距,以及防止触及或过分接近带电体的防护措施;是否采取防止短路、接地等预防电气事故的安全措施。

(4)检查机械设备、锅炉、压力容器设备的防护装置、保险装置是否完好;设备是否按规定的要求安装、设备的技术性能状况是否良好、能否正常运行、有无超负荷运行作业等情况。

(5)检查露天矿边坡稳定状况,作业现场是否有危险因素。

(6)检查井下巷道、支护是否符合要求;顶板是否稳固;通风设备、设施是否完好;通风质量是否良好,瓦斯、粉尘浓度是否达标等。

(7)建筑施工场地的检查。建筑施工场地是否按规定设置围墙和铁栅门,设置安全标志牌;工地现场的洞、沟等是否填平,是否有防护设施;脚手架的搭设和安全网或防护挡板等的设置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建筑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是否保持完好,钢丝绳、离合器、制动器、保险装置、安全防护装置等是否良好。

(8)矿内机动车辆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①转向装置、制动装置、传动装置是否符合技术要求。

②车辆的前后灯光是否齐全,亮度是否良好。

③各连接部位是否有松动现象

④轮胎气压是否符合规定。

⑤车辆的各润滑点是否注入润滑油。

(9)厂房内工作环境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①厂房内照明是否良好。

②厂房内的温度、湿度是否达标。

③厂房内通风是否良好。

④特种作业地点是否悬挂安全警示牌。

⑤厂房内安全通道是否符合规定的宽度。

⑥危险通道是否设置安全防护栏杆。

⑦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地点,是否制定了防火防爆安全措施,并备有各种消防器材(如火火器、沙袋、蓄水池等)。

三、隐患整改制度

隐患整改是消除现场危险因素、确保安全生产的重要一环。各级通过安全检查,查出的隐患按照“四定”(定项目、定措施、定整改时间、定责任人)、“三不交”(班组能整改的不交工段,工段能整改的不交车间,车间能整改的不交矿)的原则,进行整改。

四、安全教育制度

安全教育是为了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提高职工的安全综合素质,为保障安全生产奠定基础。安全教育的形式分为以下几种:

(1)对新人矿的职工进行“三级”(矿、车间、班组)安全教育。

(2)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教育。

(3)调换工种人员的安全教育。

(4)复工安全教育。

(5)外来实习代培人员的安全教育。

(6)外单位调入矿内人员的安全教育。

(7)全员每季进行一次再培训的安全教育。

五、劳动保护用品发放管理制度

劳动保护用品是保护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所必需的一种防护用品,因此,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以及劳动部的相关法规对职工劳动保护用品作了明确规定,矿山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的标准,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劳动保护用品发放管理制度。

六、设备管理制度

设备是矿山企业获得经济效益的主要生产工具,因此,矿山企业必须制定详细的设备管理制度。设备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如下:

(1)购买新设备的要求。

(2)新设备的安装规定。

(3)设备操作规范。

(4)设备使用期限。

(5)设备的更新。

(6)设备大、中、小修及日常维修的时间及技术要求。

七、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是调动各级组织、激励个人搞好安全生产的一项极为重要的措施。因此,矿山企业应重奖那些安全生产搞得好的单位和个人,对重生产、轻安全,不能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的关系,对事故时有发生的单位及个人应予以重罚,以教育广大职工提高遵章守纪、按章办事的自觉性,促进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制度(篇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管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拆除和装饰装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等工程的总称。

第三条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建筑安全生产负责。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建筑安全生产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接受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与监督。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建设单位必须执行工程建设程序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制定合理工期,确保安全生产。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发包工程,不得肢解工程。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为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提供作业环境,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确定建筑工程安全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费用,并将其列入工程概算。对于有特殊安全防护要求的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需要,在合同中约定安全措施所需费用。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提供与建筑工程相关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和邮电通讯等地下管线资料,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对各类管线加以保护。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购买或者明示、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具。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施工单位采购的,建设单位不得指定施工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十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拆除房屋及其他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施工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申请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

(二)工程概算确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及拨付计划;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

(四)拟使用的施工起重机械设备;

(五)工程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有效证件的复印件;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一)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二)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消防、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

(三)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四)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

第三章勘察、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第十三条勘察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加强对现场踏勘、勘察纲要编制、原始资料收集和成果资料审核等环节的管理。

第十四条勘察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全面、准确的地质勘查报告和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保证设计工程的安全性能。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

第十六条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建设、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做出详细说明。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不能保证建筑结构和作业人员的安全的,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报告,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其他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修改设计;遇有重大修改的,由建设单位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对工程设计有异议的,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作出处理,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发生事故时,勘察、设计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并在勘察、设计方案中提出防范、补救措施。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直接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具体的领导责任;项目经理是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具有工程系列技术职称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生产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筑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职工的教育培训情况应当记入个人业绩档案。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组织施工,根据工程项目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方案,经本单位安全和技术部门审核、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建筑工程施工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负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式管理。

对城市规划区内的施工现场,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围挡,对临街施工现场,应当设置硬质围挡;对在建房屋和构筑物工程,应当采用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全封闭。

第二十五条施工现场的道路应当平整、硬化、畅通,并有交通指示标志。通行危险的地段应当悬挂警示标志,夜间设有红灯示警。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设施;在容易发生火灾的部位进行施工或者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器材的,应当采取特殊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人员提供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生产环境、生活设施、作业条件、机械设备和安全防护用具等。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必要的医疗和急救设施,并配备相应的急救人员。

第二十八条对用于施工的机械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具,施工单位必须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检查,并在使用中进行定期检查;检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施工单位应当定期对机械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具等进行维修保养,保证各类机械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具的完好、有效。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巡查,并对违反施工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行为及时制止或者纠正;对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规定使用安全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设施费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技术资料建立档案,并确定专人管理;安全技术资料应当真实、完整、齐全。

第三十二条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报告有关部门,保护事故现场,并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

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护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有条件的应当拍照或者录像。

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第五章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对建筑工程实施安全监理,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监理责任。

第三十五条总监理工程师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负总责;工程项目监理人员按照规定,对所承担的安全监理工作负责。

第三十六条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施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及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施工安全措施等情况进行监理,并对施工现场易发事故的危险源和薄弱环节进行重点监控。

第三十七条监理工程师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对重大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的,应当立即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防范建筑安全事故的发生。建筑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当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妥善处理。

第三十九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并对职责范围内建筑安全生产事故的防范以及事故发生后的迅速、妥善处理负责。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配备具有土建、电气和机械等相应专业知识的人员,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第四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宣传、普及建筑安全生产知识,对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培训情况进行考核,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和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存入安全监督管理档案。对安全生产不合格的,可以依法提出不予晋升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年检不合格的处理意见。

第四十二条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施工单位使用的机械设备和安全防护用具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验,发现技术指标或者安全性能不能满足施工安全需要的,责令施工单位停止使用,限期整改和维修。

第四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建筑工程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对建筑工程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处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对建筑工程安全事故拖延迟报、隐瞒不报或者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和投诉。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施工单位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生建筑安全事故以及发生建筑安全事故未及时采取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报告事故情况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责令其停业整顿。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确定建筑工程安全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费用,并将其列入工程概算的;

(二)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未按照规定配备相应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

(四)将安全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设施费用挪作他用的;

(五)未按照国家规定为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

第四十八条发生建筑安全生产事故的,对有关责任人员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建筑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制度(篇3)

加强机关管理,充分调动全局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形成个个争上游,人人比贡献的工作竞争局面;克服考核过程中的形式主义和人为因素,客观公正评价每个干部职工的现实表现和工作业绩,特制定本方案。

一、考核对象

局机关在职在岗干部职工(包括借用到局机关工作时间达半年以上的干部职工)。

二、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为学习、出勤、现实表现、工作业绩、股室工作、群众测评、领导评价七个方面。

三、考核程序

1、动员准备:召开年度考核动员大会,上交个人考核资料,汇总平时检查结果。

2、个人总结和述职:总结全年工作,填写年度考核表,分组进行个人述职。

3、考核组考核:考核组根据干部职工提供的材料和领导及有关职能部门提供的记载进行考核,确定每个干部职工在学习、出勤、现实表现、工作业绩、股室工作的得分。

4、量化测评:按照年度工作考核评价表,由领导和群众进行测评。考核组按权重计算出每个干部职工的测评实得分。

5、综合评价:在个人述职、考核组考核、量化测评的基础上,由考核组按得分高低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6、确立等次:考核领导小组对考核组提出的等次意见进行研究,集体确定考核等次。

7、反馈。

8、上报(个人让优、找优不予认可和上报)。

四、考核评分细则

1、政治业务学习(10分)

①有政治业务学习读本、学习笔记、调研报告和合理化建议记4分,缺一项扣1分。

②政治、业务学习笔记(含心得体会)达10000字以上。达到记6分,每少100字扣0.5分。

2、出勤(10分)

①按时参加集体学习和有关会议(包括参加州、县有关会议,4分)。无故缺会1次扣1分,迟到早退1次扣0.5分。

②坚持出满勤,有事必先请假。旷工1天扣3分,事假1天扣0.5分,本人和直系亲属因病住院、子女升学请假1天扣0.1分。出满勤记6分。

3、现实表现(10分)

①团结同志,不扯皮吵架(5分)。吵架1次扣2分。

②廉洁自律,遵守党纪国法(5分)。受党纪、政纪处分的该项记0分。

4、工作业绩(20分)

①工作服从安排(5分)。不服从工作安排的1次扣2分。

②履行岗位职责,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5分)。未完成工作任务的每次扣1分。

③全年工作无重大失误(5分)。出现1次工作重大失误扣5分。

④做好便民服务工作(5分)。接到群众不满意意见1次扣1分。

5、股室工作(20分)

机关股室年度考核按股室实得分从高到低分为三类,一类股室干部记20分,二类股室干部记19分,三类股室干部记18分。

6、群众测评(10分)

测评项目按“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档次设置,测评时优秀档次的个数不得超过被测评对象总数的30%。被考核者测评得分=[“优秀”个数×1+“称职”个数×0.9+“基本称职”个数×0.8+“不称职”个数×0]×100÷参评人数。

7、领导测评(20分)

测评项目按“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档次设置,测评时优秀档次的个数不得超过被测评对象总数的30%。被考核者测评得分=[“优秀”个数×1+“称职”个数×0.9+“基本称职”个数×0.8+“不称职”个数×0]×100÷参评人数。

五、考核办法

考核实行平时检查与年终考核相结合,领导考核与群众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

干部职工的政治业务学习情况由考核组进行检查考核;出勤和参加会议情况以办公室平时记载为准;现实表现由分管机关的副局长和纪检组长进行考核;工作业绩由考核组征求主管领导和股室长意见后评定;股室工作以机关股室年度考评方案为依据进行考核。

六、奖励与惩罚

1、考核结果进入个人档案,并作为干部选拨任用和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

2、年度考核评优时,根据被考核者的得分情况,确定评优对象。年度考核获优人员,除上报上级部门给予嘉奖外,并按规定给予物质奖励。

3、对综合考核得分在60分(含60分)以下且排名在末位的实行待岗学习,在年度考核中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

七、加强领导,成立工作班子

为了把局机关干部职工的年度考核工作抓好、抓落实,成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徐朝洪担任组长,石海林、张绍平、向海燕、周隆发为成员,具体考核工作由石海林、李代文、杨明忠、吴务生、杨宏生、田儒贤、杨小红同志负责。

安全生产制度(篇4)

1、参与生产运营体系的规划与建设,并负责组织落实;

2、负责生产管理制度的制(修)订、执行督导与检查改善;

3、负责生产运营指标制定、重点工作计划统筹,分解、跟踪与评价改进;

4、负责组织生产能力规划与调整、资源配置、产能瓶颈分析与优化;

5、负责场地、人员、设备等生产资源的统筹规划、调整;

6、负责制造成本控制,制定并跟踪落实生产过程降本增效工作计划;

7、负责生产数据库的建立,开展系统性分析运用;

8、负责重大订单产供销、区域工厂产能联动与协调;

9、负责生产管理人才队伍的资格认证制度并组织落实培养计划。

安全生产制度(篇5)

1、目的

为了安全生产,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公司的合法利益和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

2、管理细则

2.1公司每年根据盈利情况提出一定的利润用于安全生产方面的投入。

2.2本资金由财务部进行全权监管。

2.3本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几方面:公司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更新安全设备、设施、器材、装备、仪表等及其日常维护费用;公司重大安全生产课题研究;职工安全教育与培训经费;配备职工劳动保护用品的经费;其他有关预防事故发生的安全技术措施费用等。

2.4公司定期对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培训费用由公司承担。

2.5生产过程中使用和接触原料、材料、产品、有毒气体、粉尘等的工人,发放劳动布工作服、防尘口罩、防毒面具、浸胶手套等;在振动、噪声、强光等有害作业的生产部位,发放防护眼镜、耳塞、防护面罩等。

2.6每年定期对特殊岗位工人进行体检。

2.7公司各车间和重点区域应配置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并定期进行更新。

2.8安全生产保障资金的使用必须遵守公司的财务制度,专款专用,并建立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台帐。

安全生产制度(篇6)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是所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核心.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按照安全生产管理方针和"管生产的同时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将各级负责人员、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各岗位生产工人在安全生产方面应做的事情及应负的责任加以明确规定的一种制度.具体来说,就是将安全生产责任分解到相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班组长以及每个岗位的作业人员身上.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的相关规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主要资料如下: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主要包括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负责人或其他副职的安全责任,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的安全责任,生产、技术、材料等各职能管理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的安全责任,技术负责人(工程师)的安全责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施工员的安全责任,班组长的安全责任和岗位人员的.安全责任等.

(2)项目应对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检查和考核办法,并按规定期限进行考核,对考核结果及兑现情景应有记录.

(3)项目独立承包的工程在签订承包合同中必须有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指标和要求.工程由多单位施工时,总分包单位在签订分包合同的同时要签订安全生产合同(协议),签订合同前要检查分包单位的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安全资格证等.分包队伍的资质应与工程要求相符,在安全合同中应明确总分包单位各自的安全责任,原则上,实行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包单位负责,服从总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分包单位在其分包范围内建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4)项目的主要工种应有相应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砌筑、抹灰、混凝土、木工、电工、钢筋、机械、起重司机、信号指挥、脚手架、水暖、油漆、塔吊、电梯、电气焊等工种,特殊作业应另行补充.应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列为日常安全活动和安全教育的主要资料,并应悬挂在操作岗位前.

(5)工程项目部专职安全人员的配备应按住建部的规定,以下工程1~5的工程不少于以上的工程不少于人.

总之,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做到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其资料大体分为两个方面:纵向方面是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即从最高管理者、管理者代表到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工程师)、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员、班组长和岗位人员等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横向方面是各个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即各职能部门(如安全环保、设备、技术、生产、财务等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仅有这样,才能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群防群治.

安全生产制度(篇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集团安全生产工作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建立和完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程序化,实现企业稳定、和谐、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督、群众监督、劳动者遵章守纪”的原则,从严、从细、从实地建立“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主体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体系。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三条 各集团行政正职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集团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条 各集团应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统一协调指导下属企业生产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和职业健康等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任主任委员,其他成员由分公司经理(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组成。

第五条 安委会以下分设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各分公司均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由企业经理(负责人)担任。

第六条 安委会主要职责:

(一)审定本集团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计划,并督促落实;

(二)监督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组织、协调安全生产大检查,组织、协调调查处理安全事故;

(四)组织重大事故隐患评估,并督促立项整改;

(五)审查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六)审定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单位和先进工作者,决定表彰事宜;

(七)讨论决定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应采取的措施;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七条 各集团、企业应制定各级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岗位员工和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做到“一职一责,一岗一责”。

第八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应简练、实用,符合岗位要求,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九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岗位员工和部门必须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

第十条 企业应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定期进行考核,公示考核结果。

第四章 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一条 各企业应采取各种途径,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技术素质,保证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技能和防范事故的能力。

第十二条 企业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十三条 应坚持新入厂员工、转岗工人的安全教育,建立健全安全教育档案,“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4学时。

第十四条 要加强对临时雇用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开展对外来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 第十五条 企业要加强安全继续教育,不断提高员工的操作技能和防范事故的能力,每季度必须进行一次全员安全培训,并对培训内容进行书面考核。

第五章 安全检查

第十六条 各集团、企业应制定安全检查制度,制定相关检查表格、记录表,坚持日常检查,要落实岗检、巡检、交接班检查,并记录检查结果。各集团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综合安全检查,企业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综合安全检查。

第十七条 企业应根据季节变化、节假日生产特点,以及特殊作业要求,组织开展专项安全检查或专业安全检查。

第十八条 各集团应建立干部安全生产联系点制度,定期对关键生产装置和要害部位(单位)安全生产联系点进行安全检查和指导。

第十九条 企业应完善安全检查手段,依据标准、规范及安全检查表进行检查。检查人员应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做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检查人员应将检查情况记录在案,并向上级报告。整改情况应有回执记录。

第二十条 企业应制定违章处罚办法,加大对违章检查、监督和处罚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三违”行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应当场予以纠正或要求限期改正,对严重违章行为要从严惩处,绝不姑息。

第六章 应急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集团应监督下属企业制定处置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制度。应急管理要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第七章 事故管理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加强事故管理工作。对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均应报告,并按照规定统计。 第二十三条 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减少人员伤亡。

第二十四条 各类事故都必须及时逐级上报。发生重大事故,企业必须立即按照管理权限,上报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并按照规定报当地政府主管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销毁有关证据。

第二十五条 发生事故后,应按照分管权限成立事故调查组,及时认真的调查事故。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准确查清事故原因,重点查找设施设备、工艺技术、规章制度缺陷、安全管理漏洞等方面的原因,明确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意见和防范措施,并依据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根据事故分类和分级,由企业及有关部门、人员向上一级单位或主管部门汇报事故情况。

第二十六条 按规定时间做好事故的结案工作,并建立健全事故管理档案。

第八章 考核与评比

第二十七条 各集团对企业实施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按年度下达安全生产考核指标。

第二十八条 各集团对企业实施安全生产年度考核评比。对安全生产考核指标达到先进要求,且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经考核优秀,经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审定,授予安全生产先进企业称号,发给奖牌或证书。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制定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年度考核指标,并报所属安全生产委员会讨论审批。 第三十一条 各集团及下属企业应制定违章处罚规定,对查出的违章行为进行处理。

第九章 事故管理

第三十二条 事故按人员伤亡程度和经济损失情况划分为小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

(一)重大事故:系指一次死亡1-2人,或者3-9人中毒(重伤),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事故。

(二)一般事故:系指造成轻伤、急性工业中毒,但没有死亡的事故;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事故。

(三)小事故:系指只有轻伤但没有重伤和死亡,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不足1万元的.事故。

第三十三条 企业发生事故时,企业或所属二级单位领导应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协调、指挥抢险救灾工作,并视情况立即决定启动上报程序。

(一)当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或已经发生一般事故并可能造成次生事故时,集团主要领导应赶赴事故现场。

(二)当发生一般事故,或已经发生小事故并可能造成次生事故时,企业领导或业务分管领导应赶赴事故现场。

(三)发生其它生产安全事故,由企业分管安全领导决定是否派人赶赴现场。

(四)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时,企业主要领导不在单位的,应在第一时间返回单位,在事故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期间不得擅离职守。

第三十四条 事故处理责任划分:直接责任人、直接管理人、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领导组长)、集团负责人(安委会主任委员)。

一、行政处分依据事故等级确定:

(一)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降级、撤职处分;

(二)发生重大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记大过、降级或撤职处分;

(三)发生一般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二、经济处罚依据事故造成损失确定:

(一)造成公司损失5万元以上的,扣发直接负责人、直接管理人当月工资,并分别处罚损失额的10%,企业负责人、集团负责人视情节轻重分别处罚不低于损失额的10%;

(二)造成公司损失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扣发直接负责人当月工资,并处罚损失额的20%,直接管理人处罚损失额的15%,企业负责人视情节轻重处罚不低于损失额的10%;

(三)造成公司损失不到1万元的,直接责任人处罚损失额的30%,直接管理人处罚损失额的20%;

三、实行“一票否决制”:

(一)发生损失额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责任事故,直接责任人和部门负责人(直接管理人)以及所在班组取消评优、晋级资格;年终奖金一票否决。

(二)发生损失额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责任事故,企业负责人级所辖公司取消评优、晋级、奖金资格;年终奖金一票否决。

(三)发生损失额在10万元以上的责任事故,集团负责人及所辖集团取消评优、晋级、奖金资格;年终奖金一票否决。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各集团、企业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__年1月23日起执行。原《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集团总公司总裁办负责解释。

安全生产制度(篇8)

第一条、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活动中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三条,根据危害和整改难度,把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第四条、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大,需全部或局部停工停产,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四因素影响致使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五条、各单位和各职能部门对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各单位(部门)的主管领导对单位(部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

第六条、各单位根据生产经营和设备运行状况,适时组织开展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在重大节日期间,必须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七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每月结合综合性安全检查,组织相关人员排查事故隐患,对查出的隐患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单》。各被排查单位(部门)针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尽快制订及落实隐患治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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